再婚老人离婚纠纷来源情况及法律难题
发布时间:2014-11-19 16:14:03 作者:再生缘 出处:再生缘
再婚老人离婚案是指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再婚后又离婚的案件。此类案件呈现年龄差距较大,离婚多、和好少,婚龄短等特点。
(一)再婚老人离婚纠纷来源情况。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老人再婚的自由度大了,但再婚后新的矛盾又使得再婚后老人的生活并不如原来想象中那般美好。有些再婚老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妥善处理好矛盾,最终导致离婚。
实践中,再婚老人离婚主要源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婚姻基础差。有些再婚老人婚前交往时间短,感情平淡、结婚快,以致感情基础先天不足。一些老人再婚时,往往认为自己是“过来人”,挑选伴侣时更偏重非感情因素,相互认识后觉得差不多能有个照应就行,对彼此的性格、爱好及生活习惯都缺乏必要的了解。这就为再婚后的夫妻生活埋下了不稳定的因素,婚后一旦发觉不相适应,就不像年轻人那样相对容易“磨合”。二是择偶动机功利性强。一些老人再婚时动机不纯,有的急于解决住房,有的是为了解决子女的户口,有的只注重外在条件,更有些单纯为了有人照料生活。这就使本来十分脆弱的婚姻在各种困难面前更加不堪一击,矛盾一激化,往往只能以分手告终。三是再婚后与子女关系失调,导致冲突频起,最终婚姻破裂。再婚老人一般都有自己的亲生子女,由于老人自身重组家庭,打破了原来的家庭结构。无论子女或老人,不从重组后的家庭角度去考虑问题,就会产生新的矛盾和隔阂。特别是在财产方面,对于再婚老人来说,其双方婚前财产基本是老人与前配偶及其子女长期积累下来的,有着较为复杂的背景,处理不善易引发家庭纠纷。有时双方子女还会因财产分配的因素,互相推诿对老人的赡养责任而产生矛盾。
(二)再婚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法律难题。
1、判离与不离难。根据《婚姻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原则。提起离婚的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双方已经没有感情,但依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状况,所以法院在老年人离婚案件对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比较困难。另外,老年人再婚的离婚案中,再婚时双方感情基础一般都比较差,更有甚者再婚动机不纯。双方婚前并没有什么感情,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何来感情破裂?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老年人离婚案中财产的处理要比年轻人离婚财产分割难,尤其是再婚老年人,多数既包含了与前夫或前妻及子女的财产,又包括了再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财产,并非简单的共有财产。离婚后只有极少数夫妻共同居住,更多的是将房屋分割。由其中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房屋折价款的形式分割。但往往难以执行。
3、离婚后的扶助义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问题也存在实际给付能力、如何执行等问题。
随着我国养老体系的不断地完善,现在的老年人大多有一定的养老金,但也确实有一部分老人即使有养老金生活仍比较困难,对此不仅要求其子女尽到赡养的义务,同时作为夫妻来说,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对于离婚时一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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